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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语言和日常语言中的逻辑词汇”学术工作坊召开

发布日期: 2023-12-07   浏览次数 10


20231125日至26日,“形式语言和日常语言中的逻辑词汇”学术工作坊在湖南科技大学召开。会议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主办、逻辑与规范研究中心承办,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研究院协办。来自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上海电机学院、湖南工程学院等众多高校的30多位学者参加了会议。工作坊设6场主题研讨,共有13位学者报告了论文,湖南科技大学颜中军、中南大学刘靖贤、复旦大学陈伟、山东大学荣立武、山东大学梁飞、华东师范大学张留华分别主持了各场研讨活动。

华东师范大学张留华做了题为“关于逻辑词汇的若干哲学论题”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逻辑词问题及其重要性,认为逻辑词问题已经成为当代逻辑哲学无法绕过的“门槛”以及检验学界相关逻辑理论和哲学假说的“试金石”。然后通过展现有关逻辑词划界和意义问题的诸多争论,引出了逻辑多元论、逻辑建模论、逻辑表达主义、语义推理主义、方法论实用主义等相关思潮,并重点结合逻辑实在论和逻辑反实在论之争、语义外在论和语义推理主义之争、逻辑形式主义和逻辑表达主义之争,探讨了不同哲学家如何看待逻辑词汇及其功能。

山东大学梁飞做了题为“等词是一个逻辑常项吗?”的报告。他先介绍不同哲学家对待等词的不同态度,以及对等同进行定义的困境:似乎总是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然后分别从模型论和逻辑推理主义的角度探讨了“等词是否是逻辑常项”。从模型论角度,塔斯基提出了划分“逻辑常项”的语义标准,即置换不变性。蒯因认为等词不是一个逻辑常项,而达米特则认为等词应该作为一个逻辑常项。从逻辑推理主义的角度看,对于逻辑常项的定义需要遵循一种“和谐性原则”。旧有的等词引入和消去规则不满足和谐性原则,我们可能需要通过对旧规则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讨论“和谐性原则”。

四川大学徐召清做了题为“逻辑学中的从弱原则及其应用”的报告。他在教学和研究中发现:蕴涵悖论、相容析取词、对当方阵中的一些推理可能难以被逻辑初学者理解,对此,逻辑教师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基于从弱原则:逻辑想要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工具,所以常常会选择弱的解释然后他分析了逻辑上对词项强弱的界定:逻辑上的强弱主要指表达力的强弱,强的解释可以被弱的解释加上一些附加条件定义出来。他在进一步分析后认为,选择从弱原则主要是基于获取更大的普遍性和一些技术考量。最后他指出,对于从弱规则的讨论有很多意义,有利于我们对认知谬误、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之争、认识领域的争论的反思。

湖南科技大学颜中军做了题为“逻辑词汇的博弈论语义学”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何为博弈以及博弈论语义学,然后给出了博弈论语义学的基本思路和规则。通过介绍博弈论语义学对经典逻辑、IF逻辑、内涵逻辑、自然语言、代词的处理,他表明了这种语义学强大的解释力。接着他介绍了这种理论的主要特征:博弈论语义学把语言当做交流会话的媒介,把语言理解的过程视为以目标为导向、受规则制约的二人零和博弈。最后他表示博弈论语义学具有很大的优势,在对于逻辑常项的处理上也颇为灵活,既可解释单个逻辑常项,也能解释逻辑常项的组合。博弈论语义学作为一种语义解释模型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复旦大学陈伟做了题为“弗雷格的判断杠是多余的吗”的报告。他首先介绍判断杠: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中提出这个符号,水平线是内容线,竖杠可以叫做判断线,没有小竖杠这个判断将成为一种纯表象组合。但判断杠是一个有争议的记号,否定派如维特根斯坦认为判断线没有意义,因为它不属于命题结构;肯定派如吉奇主张我们可以通过判断杠区分断言和非断言;而新否定派则认为判断杠是多余的,还会造成两难困境。陈老师认为要回答判断杠是否多余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弗雷格哲学,从逻辑、哲学和数学的三元结构出发。在弗雷格的逻辑系统中,判断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在非弗雷格的逻辑系统中,判断杠不是多余的。

上海师范大学宋鹏飞做了题为“逻辑常项可以消失吗?”的报告。他首先分析了逻辑常项怎么样可以消失。表达“真”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逻辑常项,但如果认为推理先于“真”,而逻辑的本质又是推理的话,那么逻辑常项似乎就具有了一种消失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假设了没有逻辑常项的语言,在这一“前逻辑”语言中,句子也是可以被理解的。随后他讲到根岑提出的贯列演算凸显了逻辑学是关于推理的,贯列演算中逻辑常项是通过结构规则的方式添加到“逻辑”中的,并非必要的组成部分,比如说谢弗竖也可以经由结构规则来定义。最后他讨论了在理论构建中使用较少符号的经济性与使用较多符号的便利性之间的权衡问题。

山东大学荣立武做了题为“古代汉语条件句的一个语用学分析”的报告。他先区分了认识论模态和根模态,根模态表示会话背景,一般用虚拟语气、祈使句和情态词来表示。何莫邪区分了古代汉语中的“若”“则”字条件句,“若”字条件句称为特殊条件句,“则”字条件句称为一般条件句,它们分别对应了根模态和认识论模态,但何莫邪未能说清楚这些语义差别背后的语用依据。然后讲吕叔湘对汉语条件句与条件推理之间的关系的相关讨论,他认为吕叔湘与斯特劳森对于条件句的看法存在一致性,区分一般与特殊条件句在语用实践上是必要的。最后他对古代汉语条件句做了一些语用分析。

上海电机学院张文琴做了题为“模态词的涵义之争——为模态逻辑一辩”的报告。她先介绍了模态词的种类,模态词的研究历史。然后讨论了蒯因对于模态逻辑的质疑以及可能的回应:蒯因认为量化模态逻辑会产生指称晦暗的问题,但刘易斯认为量化模态逻辑中讨论可能的对象其实就是对现实中对象可能的情况的讨论;至于模态逻辑中同一替换法则失效的问题,马库斯则认为同一性就是必然的同一性;而对于蒯因认为模态逻辑会导致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可以承认本质,克里普克就支持本质主义。张老师讨论了对模态的两种理解:形而上的必然性和认识论的必然性。还讨论了模态系统的多元性问题:有没有统一的模态概念,这涉及到如何定义有效性概念和对模态的理解。最后提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一些问题,如高阶模态,模态的叠加使用,对模态词涵义的指称主义理解和推理主义理解。

华东师范大学魏宇做了题为“一阶模态逻辑的常项变异”的报告。他先介绍了一阶模态逻辑的两种研究进路,以及模态逻辑理论近期的一些理论发展和应用。然后他谈到模态词和(个体)常项组合会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模态词叠加会产生的复杂情形。基于前述的讨论,魏老师个人倾向于支持动态项模态逻辑,最小的动态项模态逻辑是仅把动态逻辑中最基本的赋值算子加入无量词的项模态逻辑中,但能有一些很好的表达力。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常项的再变异,立即显现从物和从言的区别;也可以进行常项扩充,把个体变项扩充到群体变项,获得更大的表达力。他认为,相比非经典的量词或许非经典的常项才是一阶模态逻辑重要的发展方向,因为非经典常项能说很多量词说的事情,相比量词复杂度更低,与论域、存在、空名、群体等概念关系密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志荣做了题为“Tonk与逻辑词项的协调性问题”的报告首先介绍了面对普莱尔提出的Tonk对从证明论进路刻画逻辑常项的挑战。以往的应对方案往往是修改推导关系,阻止平凡化,他认为这种方式混淆了协调性和一致性。然后他分析了TonkTonk家族的推导规则在推演中造成的问题。接着分析了以往对Tonk问题两种解答。一种是否认Tonk是一种异常词项,对推导关系作限制或修改,在证明论上禁止传递性的推导关系或禁止cut规则,但认为这种做法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还可以构造出其他的词项使得Tonk系统平凡化,只能避免推导关系的平凡化,而无法避免系统的平凡化;另一种是承认Tonk有问题,设法为逻辑词项寻求特定的标准。之后他对一致性与协调性做了区分,他也对意义问题和逻辑性做了区分。最后他得到结论是,Tonk及其家族成员因为会导致不一致性,所以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们的规则是不协调的,所以不是逻辑的词项。

中南大学郑伟做了题为“从实质推理看波尔查诺的变更逻辑”的报告。他介绍了实质推理从波尔查诺到弗雷格、布兰顿的一个历史发展。波尔查诺对表象的层次划分,波尔查诺提出我们要通过记号的使用或语境来认识其意义,这就导向一种意义整体论,而推理主义语义学是绝对的整体论,通过概念的推理作用来识别概念。波尔查诺还把命题分为形式和质料,说尽管很多人认为逻辑只与形式有关,而跟质料无关,但这种说法未必可取,因为他们忽略了真理之间的关系绝不是判断命题真假的唯一方式,形式与质料是相对的,质料不应该被排除在逻辑之外。最后提出了一种变更方法,把可推演关系看作实质推理。

安徽师范大学程华清做了题为“真的逻辑地位初探”的报告。他先介绍了对“真”的一些研究:“真”看似一种谓词, 但是否可以被看作逻辑常项,如此或许可以更好地解释“真”在整个现代逻辑思想尤其是语义学中的独特地位。但把“真”处理为逻辑常项时可能会遭遇异议,因为“真”通常被认为是语义学概念,并非对象语言层面。并且,即使把“真”作为逻辑常项,它和合取词、析取词的地位也不同,因为对“真”的理解脱离不了内容。接着程老师讨论了在逻辑系统中,把“真”作为一个常项的使用和对其理解的问题,例如对“真”的划分标准的寻找和确定可能是很困难的。然后他讨论了隐定义进路下真常项的问题。最后他提出了进一步可做的工作:沿着塔斯基开启的“T等式”路线,继续挖掘不同程度真的推理特性。

四川大学纪成蓉做了题为“逻辑后承和逻辑规范”的报告。他先介绍了哈曼对于逻辑和推理的关系的观点,哈曼认为演绎逻辑的规则与推理活动之间有显著区别,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桥梁原则,所以无法证明逻辑是对实际推理具有规范性意义。但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存在规范性桥梁原则,演绎的规则与推论活动的规则之间的区别不意味着不存在规范桥梁。他提出规范的两个划分去解决筛选标准之间的冲突问题,指出可以按照规范的功能分为指令规范、评估规范、处理规范,也可以按照类型划分为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进而通过规范,找出桥梁原则。最后还提出了桥梁原则解决的问题范围和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会学者围绕上述报告内容,开展了热烈讨论和认真评议。会议最后阶段,与会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逻辑词汇的历史演进与哲学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就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了务实交流,并对项目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尤其是项目最终成果的撰写和编著,做了协商和安排。

(杨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