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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段忠桥: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

发布日期: 2023-05-24   浏览次数 10

522下午三点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段忠桥教授做客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哲学系列讲座,在冯契陈列室作了题为“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学术讲座。讲座由华东师大哲学系应奇教授主持,来自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其他高校的师生们聆听了本场讲座。

段忠桥教授首先指出了当代政治哲学与启蒙哲学的渊源,认为现代平等观念滥觞于启蒙时代,而卢梭在平等观念发展中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针对众多学者只是强调卢梭不平等这一方面的现状,段忠桥教授主要依据《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这两个文本,对相关文本段落以及概念进行详细的解读、论证,正面探讨卢梭的平等观念,提炼出了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并就它们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做出分析、评价。

首先,第一种平等观念是基于自然的平等,即“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不具有天然的权威”,二是“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须的一切”。段教授认为,以自然的平等的基础在于人性的定义上,特别是先于理性的两个原则,即自爱与同情。

其次,第二种平等观念是基于约定的平等。由于自然障碍的增多人们不得不寻求一种结合方式来保证个体的生存,由此形成约定的平等来保障自我,这是通过法律的平等来实现的。社会公约下的平等与自然的平等具有三方面的差异:第一,平等的主体不是自然状态的人,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公民,是作为主权权威参与者的每一个公民;第二,全体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体现在人们在公意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平等不是源自人性中的心灵,而是人性中的理性。段教授通过对事实意义上的平等与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做出区分,来论证约定的平等并未摧毁自然的平等。

再次,第三种平等观念是基于功利的平等观念,即“既不允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同为公民的穷人和富人虽然在法律上平等,但是却因财富的差距过大而产生不平等,因此卢梭认为要减少因财富差距所造成的不平等,就要尽可能地缩小穷人与富人的差距。段教授指出,卢梭基于功利的考虑所论述的平等观念,不是描述意义上的平等,而是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对于权力和财富的过度不平等应该通过立法的力量对其限制。

最后,基于对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的分析,段教授指出卢梭的前两种平等观念事实上并非是卢梭的首创,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早在卢梭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就已经提出,关于第二种平等即公民的法律平等,洛克也早在《政府论》中提出。针对第三种平等,段教授指出相对于洛克等人只是将平等限制在政治领域而言,卢梭的第三种平等观念将平等问题延伸到了经济领域,尽管我们不能将卢梭称之为“现代平等理论的鼻祖”或“平等思想发展的旗手”,但毫无疑问的是他对现代平等观念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讲座提问环节段忠桥教授和在场师生就三种平等观念的深层联系、平等观念的彻底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