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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术沙龙|刘畅: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

发布日期: 2021-09-30   浏览次数 70

2021928日(周二)下午330,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主办的青年学术沙龙在闵行校区冯契学术成就陈列室如期举行。北京大学哲学系的刘畅博士为大家做了题为“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报告。主持人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的徐竹老师,评论人分别邀请到了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的柏晓鹏老师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的李金彩老师。

蔑称(Slurs)在我们日常语言中比比皆是,这些词带有贬低性和冒犯性。从语言哲学、元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出发,我们都有必要重视蔑称给传统理论带来的挑战,而蔑称的语言哲学研究旨在回答这样一个核心问题:为何蔑称具有贬低性?

刘畅老师在其报告中详细捍卫了一种有关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蔑称是贬低(derogation)这个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的语力指示词(force indicator)。它可以做出冒犯(offending)这个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产生让听者感到冒犯的心理效果。与此同时,蔑称作为内容指示词(propositional indicator)也提供了命题的一部分。

刘畅老师将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论竞争项分为三类。首先是语义类理论。蔑称的真值条件内容论认为,蔑称的贬低性来自其贬低性的真值条件内容。然而,该理论无法解释蔑称在提问和法庭作证环境下的表现。其次是语用类理论。蔑称的规约隐涵理论认为,蔑称带有贬低性的规约隐涵(conventional implicature)。一方面,该理论无法解释蔑称的非贬低性使用;另一方面,它无法解释如下现象:某些非属特定蔑称词的规约隐涵的群体照样会因蔑称的出现而受到贬低。第三种是非语言类理论。蔑称的禁忌论认为,蔑称的贬低性就是它的冒犯性,亦即它挑战了相关的社会禁忌。针对禁忌论,我们可以说:(a)冒犯性不足以解释贬低性;(b)贬低和冒犯的对象并不同;(c)单纯禁忌无法产生贬低性。

基于对相关理论竞争项的考察以及反驳回应,刘畅老师认为,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更好地契合了我们的蔑称理解。

在评论环节,李金彩老师非常认同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方向上的尝试,建议报告人完善充实蔑称这一言语行为的合适性条件(felicity condition),以及在贬低和冒犯之间划出一条更为清晰的界线。柏晓鹏老师强调了蔑称讨论的语用核心。他指出,我们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具有冒犯性却无贬低性的词。某些中性词会经由使用而成为一个蔑称词。这些有关蔑称的讨论应当与对某些词的污名化区分开。这样能更好地支持一种蔑称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场的老师和同学也纷纷参与了提问环节。本次沙龙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的讨论中结束。